那大陆法系有个非常重要的特点,就是检察机关呢特别强势,给与了检察机关非常强大的职能,他们的体系呢叫做警检一体,而且是检察机关占据主导地位的警检一体,
什么意思呢,就是他们的法律理论认为,检察机关是整个警察体系的领导者,警察的一切权利,包括拘留人犯,也包括搜查他人身体和居所,这些权利的来源都是检察官,警察本身是没有这些权利的,只是一个执行者,而检察官才是法律的代言人。
所以,在日曼国、高卢国,然后沿用大陆法系的泡菜国、小日子国,已经东大的东南岛屿地区,警察其实是很憋屈的,即使要去把一个人抓过来,或者说去搜索别人的房子和身体,都是需要提前向检察官申请许可的,只有检察官签发了拘留证或者搜查证,才能去做这些事情。
而且呢,检察官是有权指挥警察去做事情的,就是在刑事案件里面,侦查的职权也是在检察官手上的,理论上检察官可以主导一切案件,也就是说所有的刑事案件的侦破,都是需要在检察官的指挥主导下完成的。
当然了,现实当中如果真的这么做的话,那是会把检察官累死的,因为在这些国度呢检察官人员数量可是很少的,都是精英中的精英了。
一般都是当了检察官助理或者低层级的检察官,或者干了律师十几年甚至是二十几年,才能够做到检察官这个职位的。
所以呢,做到这个职位,就是法律圈的金字塔尖了,那自然是人员稀少,然后呢,不可能那么多刑事案件,特别是那些数量巨大的小偷小摸案件,甚至是在我们国内的话只能算是治安案件的打架斗殴,或则是甚至就是吵架之类的,都去管理过来,因为在那些大陆法系国度的话呢,其实是没有治安案件这个概念的,所有的违法公共管理秩序的案件,全部都是刑事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