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雄英赶紧解释道:“皇爷爷圣明,三司职责分明,对我大明律法更是熟悉,推行律法也是行之有效。但是孙儿认为三司之中有一个最大的问题,那就是官员本身。”
“孙儿希望另外再建一个法院,本意是希望有一个能够严格地以我朝律法作为行事依据地方,无论士农工商,还是朝廷勋贵,都应该受到律法的约束。”
“如果要做到这般程度,就需要另外设立一套司法班子,与三法司的官员们彻底区分开来,当然随着实行还需要不断地完善相应细节,才能使法院的设计不会空有其表。”
“如今我大明朝廷的律法是以刑法为主,民事诉讼为辅的,就孙儿看来,可以调换一下两者的位置,以民事诉讼为主,刑法为辅,使律法更得民心。”
大明律法对于主审官来说,基本都是最后的参考,有的甚至就是一个上书的文本依据。
但是接手的案件基本还是按照主审官自己的办案经验,这样处理案件又快又方便,旁人也无法提出异议,反正一切听青天大老爷的!
在这样的情况下,受害人的感受和利益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损害,并且无法申诉。
当案件的判决都依靠着主审官的个人偏向,那判决的结果也会出现偏差。
举个例子,一个被判了死刑的重刑犯,如果他巧言善辩,抓住案件中的一个漏洞,巧舌如簧再加三分演技,说动了主审官,那就未必不能逃脱死罪了。
虽然这样的情况比较少,但确实个人的主观意向是容易被影响。其余更多的情况还是财帛动人,主审官也是人,是人就没有不爱财的。收到的银子越多,主审官能松的口就越大!